私募基金合規投資者是什麼樣的?

一、私募基金合規投資者是什麼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投資者是什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由此可見,《基金法》中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三個必備條件:

1、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達到規定標準;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

根據授權,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公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設專章對“合格投資者”進行規範,並明確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由此可見,《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爲: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同時,《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於“視爲合格投資者”的四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款:“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覈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爲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這是對於合格投資者認定過程中“穿透覈查”原則的規定。

對於一個私募基金合規投資者來說,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的標準的,對於單隻投資的私募基金的金額的要求,一般是不低於100萬元的,另外,對於一個合格的投資者,除了有能力進行投資以外,還需要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