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幾個股東可以發起破產清算?
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爲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二、破產的流程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實際上,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幾個股東就可以發起公司的破產清算了,但是申請公司破產這也屬於重大事項,公司的重大事項一般都要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行。假如在企業經營比較困難的時候,大多數股東還是堅持自救的話,就不能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