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認繳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公司法認繳制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認繳制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註冊認繳,時間年限一般不會太長,在10年左右比較常見,100萬註冊資本代表承擔的有限責任爲100萬,繳稅是每家公司都需要承擔的,但是繳納的依據是企業的營業額也就是開票的整個額度,安防公司資質辦理500萬肯定是夠的 。

二、實繳制到認繳制:

2005年《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2014年《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按照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申請設立公司,股東必須實繳資本,即使分期繳納的,股東首次出資額也有着嚴格的限制,並且剩餘出資額也需要在一定時限內繳足。而2014年《公司法》不在強求實繳資本,首先,對於分期繳納的註冊資本,新《公司法》不再強行設定認繳期間,取消了原來所規定的“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一人設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額繳納全部出資。其次,新《公司法》將實繳登記制度完全改爲認繳登記制度,即關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可以全憑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自主約定,營業執照中只體現全體股東擬認繳出資額,而不體現已經實際繳納出資額。

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嚴格的管理,我們知道很多大型公司的管理章程比較嚴格,對於員工還是管理層的管理法規都很詳細,目的就是在保障公司的發展不會因爲個人的失誤而出現大的發展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