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認繳制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現在生活中,創業已經成爲了一股熱潮,創新創業蔚然成風,許多的新公司新機構相繼成立。那麼,法律上對於新公司法認繳制承擔是怎樣規定的?涉及到哪些方面,與什麼條例有所關聯呢?下面,我們可以一起來對這個問題進行認識和了解。

新公司法認繳制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改革之後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爲一項基本制度在新的《公司法》中予以確立。按認繳制,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只需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認繳的註冊資本,即承諾註冊資金爲多少,並不需要同時在企業的銀行帳戶進行實際繳納。設立公司時也不再進行驗資證明,至於如何繳納註冊資本,出資的方式、是分期繳納還是一次繳納等都交由股東商量由公司自己決定,並在公司章程上註明。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確立,是國務院推進市場經濟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改革舉措。這有助於降低市場主體准入的門檻,使得更多的想法可以透過設立公司的方式實現,同時對於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也有促進作用。在公司法的改革中,政法應當在優化市場環境、加強企業信用監督,轉變監管模式,提高服務水平上下功夫,透過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進一步擴大社會公衆對企業的監督。促進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激發市場各類主體的活力,進一步提升經濟發展的空間。

依照國務院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外,一般的公司均採用註冊資本認繳制。而主要除外的公司則是金融保險行業領域對國家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有明顯影響的行業。如銀行業、保險公司、證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施實繳登記制度。

此次改革中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從資本制度上來看,仍屬於法定資本制度,經登記的註冊資本數額是股東法定的出資義務,股東違反章程的約定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其他發起人對股東的出資責任要承擔連帶責任。不同於英美國家廣泛使用的授權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度是公司設立時,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註冊資本總額,這是股東會授權給董事會發行的資本限額。發起人只需認購一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餘的股份,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證券市場行情再隨時發行的公司資本制度。而認繳制下注冊資本並非股東會授權給董事會發行的資本限額,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也無權在經營活動中自行籌集資本而須經過股東大會,增發資本時,也須修改公司章程並經股東大會特別表決程序透過。授權資本制的好處在於其靈活性,發起人只需認購一部分即可成立公司,之後則由經授權的董事會根據需要募集資本,無需更改公司章程並經過股東大會表決。但也存在着公司名義資本與實繳資本有差額,容易造成欺詐,增加債權人的風險。而本次修改的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學習了授權資本制度,給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空間,公司章程約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無需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全部繳納,而是交由公司發起人自行決定,既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分期分次繳納,也可以約定一次繳納。繳納方式、期限、貨幣所佔比例都不做硬性規定。

相信透過上面的知識,大家都對新公司法認繳制承擔是怎樣規定的有所瞭解了,那麼,在創新創業的時候,我們要遵守創新創業規則,遵守相關的法律條例,才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公司,成爲一個合格的企業,相信大家應該對此有深刻的認識。要想得到發展,就要學會創新,創新之風是國家提倡的,也是公民支援的,我們要讓此成爲一種好的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