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

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公司必須合法設立並且具有獨立的人格。

公司設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獨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獨立的人格規定一系列的條件,如要有獨立的財產、有章程、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成立等。

2、公司人格否認應該以股東實施了某種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爲作爲前提,即股東的行爲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資本不足。這些行爲主要有兩種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爲和公司資本不足。

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爲是指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操縱公司實施有損公司自身利益的行爲,使公司形骸化,然後利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抗辯債權人的債權,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

3、公司人格否認應當債權人遭受損失爲前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爲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並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爲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爲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如同自然人的獨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樣,法人之獨立人格除有消滅制度之外也有否認制度,法人人格之確認與法人人格之否認構成了法人制度的辯證統一、不可分離的兩個方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彌補了法人人格確認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範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保護了社會共公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極大地豐富了公司法人理論,使法人制度更加豐富、完善。

正常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應該由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公司股東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所以,債權人一般情況下也不能直接起訴股東。如果有證據證明股東實施了某些違法行爲才造成了公司資本不足,不夠清償債務的,才能直接起訴該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