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應如何理解?

在當前高速發展的經濟活動中,公司具備法人人格,同樣也可依法在特定情況下對公司人格予以否認。我國也制訂了新《公司法》,完整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那麼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應如何理解?下面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應如何理解?

一、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應如何理解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透過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爲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爲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爲;該逃避債務的行爲必須是透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而非透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行爲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爲的後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徵有哪些?

1.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這種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爲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對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法人瑕疵設立的責任制度相區別的基本依據。也只有這樣的公司,股東才享有公司的獨立人格,其人格纔有濫用的可能,纔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2.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股東濫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權,如利用公司制度規避法律或債務、損害公司的獨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認公司法人制度的實效性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了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優惠,但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保證其行爲的合法性。如果股東無視公司的行爲規範,危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則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

3.公司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認公司的獨立性,尤其是承認公司有限責任的同時,也對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倘若股東濫用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客觀上已實施有悖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背離了公司制度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則必然有悖於設計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時亦沒有必要承認其人格。

4.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對公司人格的個案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對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徹底的、終極性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對公司人格暫時的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還是獨立的法人,這種法律關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現,公司人格將繼續存在。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否認,都是理論和事實上均存在的客觀事實;法人人格否認,其目的,不在於單純否認人格獨立,而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而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應如何理解,具體到個案,則需要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且需要司法部門進行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