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認多少條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人同時應該要履行公司法的規定,並且還要對公司負責,那麼公司人格在否認制度的情況下,相關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呢?根據有關的說法,公司股東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章程,並且不能做損害公司的利益。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認多少條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條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透過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爲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爲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爲;該逃避債務的行爲必須是透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而非透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行爲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爲的後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公司人格否認在美國至今依然是一項判例規則,英國、德國和其他極少國家,雖然在個別情形下,規定了有限責任適用的例外條款,但是,並沒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確立公司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然而,我國新《公司法》開天闢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以至於有學者認爲在公司人格否認上,我國採取的是激進的立法體例。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股東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的手段而爲他人控制和操縱時,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並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爲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爲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我們國家新公司法自開天闢地以來,在許多文章當中,都規定了公司法的法人,在行使相關的職責同時,應該要履行公司法的規定,那麼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製度也就能夠在公司打當中,充分體現它的作用和意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