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佔股的風險是什麼?

關於企業掛名股東的規定

掛名股東佔股的風險是什麼?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爲“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爲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爲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爲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爲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爲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爲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爲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爲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民法典》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