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風險。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