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我國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區別是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所負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公司的投資僅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從稅收管理上看,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鬆,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徵收方式上主要採用定額或定率徵收;而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徵收方式上主要採用定率或查賬徵收。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徵繳規定不同。

5、企業作爲市場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企業的經營活動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業主要劃分三種形態: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當老闆,開公司。在設立企業時,最簡單的便是一人股東的企業。但一人股東出資的企業又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獨資企業;第二種是一人有限公司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6、轉投資不同:一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有限公司對外進行投資時,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在轉投資方面則完全沒有限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人完全可以透過受讓股份或購買股票的方式成爲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二、《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 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在於不同的主體、設立條件、承擔的責任、繳納稅種、出資金額多少等。瞭解《公司法》對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法律法規。如上所述,不同類型的公司模式都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