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企業宣佈破產債務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對企業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後,債務由破產企業財產按一定的順序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爲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爲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爲破產債權。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破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效力,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爲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後重新自主就業。
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但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合同,並非以管理人的名義,並且與清算無關,應當認定無效。
破產宣告後,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企業的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只有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之後,管理人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此時企業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債務由破產企業財產按一定的順序清償,民法典對企業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
沒有規定,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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