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1、破產費用:

破產企業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範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清算債權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爲,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爲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爲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爲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爲清算組織。因爲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爲,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爲新的訴訟主體。

綜上所述,破產企業債權債務應該如何處理?企業必須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的資產進行一定的清算,並按照法律要求的順序進行債務的清償,公司對外一切民事行爲,都要以爲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