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我們知道債權債務的類型有民間借貸、個人債務、企業債務、金融債務……這一系列的類型,那麼關於企業債權債務您瞭解多少呢?下文將要爲您帶來的就是關於企業債權債務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企業債權債務分析

一、分公司的性質。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也無公司章程。分公司設立程序與公司設立程序也不相同。這些特點決定了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此《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但分公司有經營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訂立合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公司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成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二、分公司債務與總公司關係對於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

主要分一下幾類:

1.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爲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爲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爲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爲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三、總公司債務與分公司關係對於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直接推理出來。

四、分公司的債務與其他分公司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五、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問題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