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經理任期是怎樣規定的?

一、公司法總經理任期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總經理任期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總經理任期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具體任期法律無強制性規定,可由公司章程決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的職權。

二、其他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經理及其職權的規定。

經理,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是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業務執行機構。在現代公司中,股東會負責公司各項重大事項的決策;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策,同時還要承擔股東會權限之外的經營決策。董事會爲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職能,就需要有一批專門的經營管理人員來幫助自己,特別是在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業務繁重,僅靠董事會無法負擔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就更需要專門的機構來輔助董事會進行業務執行和經營管理工作。

此次修訂公司法,改變了修訂前公司法將經理作爲公司法定必設機構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經理,也可以不設立經理,由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規模和具體情況而定。

經理是公司的僱員,是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機構,因此,本條規定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對董事會負責。此外,法律中“經理”的含義同實踐中“經理”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法律中的經理是指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總責的管理人員,實踐中一般稱爲總經理;實踐中的負責公司某一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的所謂經理或部門經理,一般是在總經理領導下、協助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法所講的“經理”,不享有公司法規定的經理職權。

對於一個公司來說,他的核心力量就是員工,當然員工是需要由相關的人員進行領導的,也就是公司的總經理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總經理是由相關的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具體的任期在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進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