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表決方式是什麼樣的

一、監事會表決方式是什麼樣的

監事會表決方式是什麼樣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據此,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遵行兩個原則:一是“一人一票”原則,即每個監事享有一人表決權;二是多數透過原則,即監事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透過。

二、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決議可能有哪些瑕疵

1、程序瑕疵。公司決議的產生自然要履行一定程序方可形成,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決議才能保證決議參與者平等、充分的表達意思,也才能發生公司決議的效力。倘若公司決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不能體現爲所有應當享有表決權的決議參與者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非該決議做出後取得所有應當享有表決權的決議參與者的一致追認或默認。程序瑕疵發生於決議形成的過程之中,主要體現在會議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兩個方面。程序瑕疵表現爲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2、內容瑕疵。內容瑕疵與程序瑕疵相比其具有不可逆轉性,被一些學者稱之爲“不可逆轉的缺陷”,即不論公司採取何種補救措施均不得作出與此內容相同的決議。內容瑕疵主要表現爲:決議內容違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司章程。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公司董事和經理執行職務是否違法違規、公司董事和主管人員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