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是什麼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企業破產法》第17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二、破產債權申報的類別介紹是什麼呢
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爲以下類別: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爲標準,可分爲:以破產人爲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爲權利主體的債權;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爲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爲義務主體的債權。
2、以清償順序爲標準,可分爲:優先清償權;第一順序債權;第二順序債權;第三順序債權。
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爲標準,可分爲: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爲標準,可分爲: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未申報債權。
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爲標準,可分爲:有表決權的債權;無表決權的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47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三、未按期申報債權破產重整的後果有什麼
未按期申報債權破產重整有下列後果:
一、債權人將會喪失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二、如果破產財產已經進行了分配的,則債權人將不能補充申報,如果債權人申請補充申報的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三、如果進入了重整程序債權人沒有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將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
四、如果進入了和解程序債權人沒有及時申報債權的,將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是什麼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