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後其先前債務誰承擔

生活中,企業要想生存下去,必須要適應大時代的需求,在經營的時候,肯定也少不了要和其他的企業進行合作。在這一過程中,可能就會產生債務債權的關係,一般情況下,這種債務債權問題需要有公司的法人來進行承擔。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的法人可能會發生變更。那麼,公司法人變更後其先前債務誰承擔呢?

公司法人變更後其先前債務誰承擔

一、公司法人代表變更了還能追究責任嗎?

法人代表簡單來說就是,其在職權範圍內代表公司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因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也就是說,法人代表在職權範圍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行爲就是公司的行爲。一般情況下是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爲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觸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處罰。所以,要分而論之。公司法人變更了,其之前從事的公司職權範圍內的行爲直接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就不能再追究該“前”法人代表的責任。若是嚴重危害公司利益觸犯了刑法的行爲,則由其自身承擔相應責任。

二、公司法人變更後其先前債務誰承擔?

1、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不需要另行說明。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其債權債務。

2、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三、有關公司法人的相關知識

1、什麼叫做法人?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2、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裏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爲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的法人發生了變更的話,那麼公司的債務債權關係也需要有變更以後的法人來進行承擔。所以說在對公司的法人進行變更的時候,大家一定要詳細瞭解一下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對於公司之前的法人來說,如果在公司經營過程當中有違法的現象,也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