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代理的特徵有哪些?

商業代理的特徵有哪些?
律師解析:⑴代理通常情況下的主要特徵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代理人代理行爲所產生的後果直接歸於被代理人承擔。而在商業代理,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時候,他的行爲就是間接的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後果。比如,甲某作爲某公司的代理人與他人進行業務活動,當甲某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即以其所在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時,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付款、交貨或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方當事人就應該直接與甲某所在的公司交涉,交涉結果由該公司直接承擔。但當甲某作爲間接代理人,即以自己的名義活動時,對方當事人就應該直接向甲某履行義務,行使權力而不涉及甲某所在的公司。然後由甲某將全部權利義務再轉與公司承受。發生賠償責任時,對方當事人也只能向甲某追償,甲某承擔責任後,再轉給其所代理的公司。
⑵商業代理人除具備一般代理人的資格外,即在相當情況下商業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職員或者僱員或者經過商業登記或企業登記的商人。
⑶商業代理本身本身即是商業行爲,因此經營中的代理均是有償代理。這種代理的內容都是體現商品交換關係的財產關係。
⑷商業代理關係層次比較複雜。它不僅在商事主體之間,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而且透過企業內部的職員,還在企業內部建立了深層次的代理關係。
⑸商業代理系委託代理,在授權方式上往往體現爲總委託,即被代理人就某項經營活動及與此相關的一系列活動授權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綜合實施的法律行爲。例如甲公司委託王某設立一分支機構並從事經營,則王某不僅要從事營業活動,還要落實分支機構的場所購買或者租賃房屋、辦理產權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開業登記,依法納稅等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活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