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債務和債權是什麼意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我國的債務和債權是什麼意思?

(一)債權

1、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2、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典》債編中主要可分爲契約、侵權行爲、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①契約。或稱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②侵權行爲。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自己不存在過錯,仍要負賠償責任。

③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爲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3、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①對於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爲金錢債權,因爲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爲內容的。

②對於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我們可稱之爲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爲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爲一種行爲、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5、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二)債務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爲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 利息),這也被稱爲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爲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爲債務超過。

債權債務看似簡單易行,實則深刻難懂,所以就有很多人因爲自己片面的認知,從而陷入了債務債權糾紛的漩渦,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我們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加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