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小額普通債權清償是一次性給予嗎?

一、企業破產法小額普通債權清償是一次性給予嗎?

企業破產法小額普通債權清償是一次性給予嗎?

小額普通債權清償都是屬於一次性給予的;有特殊的情況就會除外。

小額債權人一般屬於弱勢,應給予特別保護。我國新《破產法》允許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增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在制定重整計劃時,可以對小額債權人規定較高的清償比例和較短的清償期間,有利於簡化程序、節省費用、提高效率。對於小額債權是否參與重整程序,各國法律規定不一。

二、對小額債權的提前清償制度,理由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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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債權所涉人數衆多,如先行滿足小額債權人的債權,無須對小額債權進行全部申報、調查、確認程序,會減少透過重整計劃的障礙,減少進入實質層面的人數,有利於簡化重整程序,加快重整進度,減少費用開支;

(2)小額債權所涉債權總額一般較小,提前清償不至於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造成太多負擔;

(3)重整程序複雜繁瑣、歷時長,小額債權人蔘加重整程序的費用通常會高於最終清償所得,往往得不償失,不利於對弱小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三、企業破產法的債權申報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覈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小額普通債權一般就是屬於在公司債權的佔用份額很小,對於此債權是很難保障到各自的利益,但對於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清償時一般要先進行處理,從而還要一次性的支付,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