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和解制度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和解制度是什麼?

企業破產和解制度是什麼?

破產和解制度是指爲避免破產清算,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並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並經法院許可的關於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一系列制度。

債務人(即破產企業)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透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 債權人會議透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透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透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的破產和解制度是一種雙贏的制度。首先破產和解制度使得企業免於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而處於破產的境地,給了企業一個緩解和復甦的機會,其次,它又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是債權人避免了因爲企業直接破產結算而收不回錢款的麻煩,減少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