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保護怎樣確定破產人有無轉移資產?

一、破產保護怎樣確定破產人有無轉移資產

破產保護怎樣確定破產人有無轉移資產?

確定有無轉移,向法院申請調查。

二、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

破產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實踐中,一旦企業破產,其債權人往往處於被動不利的境地,這種債權人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並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國《破產法》第7條,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但現實是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起,甚至是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企業領導祕密向法院提起的,由於對債務人經營狀況難以全面瞭解,破產法對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時間界限也未規定,即對企業多少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多久後應強制其破產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已達破邊緣的企業在債權人因客觀情況不能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企業又沒有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狀況持續惡化,使權人遭受不應有的擴大了的損失。

(二)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利難以落實。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破產還債程序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透過破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該項職權並未得以落實。清算組和法院確定什麼方案,就實施什麼方案,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情況下,法院便裁定予以執行,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無從體現和保證。

(三)一些破產企業“假破產真逃債”的行爲,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除確實由於破產企業無產可破外,債務人想方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償債比例,轉移破產財產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業將財產轉移,另立公司或劃小覈算單位,搞空殼假破產,待破產清算結束餘債後,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爲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興辦新廠的情況;有的企業利用破產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起新的企業;一些部門從地方、部門保護出發,幫助企業出謀劃策,以使企業“起死回生”,破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的最佳選擇。如此 “破產”,令債權人叫苦不迭。

(四)債權人的抵押,擔保物優先受償權受到侵害。有些破產企業故意製造抵押權人合法有效抵押爲無效抵押的假象,剝奪銀行等有效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因此造成額外損失。

(五)在破產案件執行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困難,債權人受償財產得不到保障,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於破產往往是財務狀況惡化到極點才進入破產程序,破產財產在扣除了各種費用款項後,己所剩無幾。而且許多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目與實際脫節,清算難度大;再者,企業要債難是普遍現象,破產企業債權也很難兌現,債權難以全部收回,財產難以及時到帳,準確評估,實踐中往往又不能因一兩筆債務尚未收回就停止破。

破產保護確定人有無轉移資產,是由國家法院進行調查的。一般人沒有辦法調查,也沒有這個權限,只有法院有調查權限。不過宣佈破產前一年之內,是不允許財產轉移的,一旦法院查出來,是要把所有轉移的財產給全部追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