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破產清算補償

銀行破產清算補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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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破產清算的程序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爲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


    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宣告破產時商業銀行所經營管理的財產、破產商業銀行在宣告破產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和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一般企業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爲:


    1、支付破產費用,即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得的費用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應當支付所欠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支付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這裏的“優先支付”的含義,主要指優先於國家稅收和單位存款,即在償付國家稅收和單位存款前支付儲蓄存款。


    4、應當支付破產商業銀行所欠的稅款;


    5、應當支付破產債權。清算組提出破產分配方案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後,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