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指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爲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
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爲普通清算,又稱爲一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爲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夥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合夥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九條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