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清算順序

有限合夥企業清算順序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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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清算順序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指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爲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爲普通清算,又稱爲一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爲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一、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夥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合夥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三、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以上就是關於有限合夥企業清算的流程是什麼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