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財產清算順序

合夥企業的財產清算順序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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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財產清算順序

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A.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爲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B.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C.繳納所欠稅款;
D.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
E.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