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產清算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內部事務的自行處理,因爲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懂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能處理好解散狀態下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了充分尊重他們意思自治的權利,法律法規一般不對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進行強行干預,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根據本公司解釋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透過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實現相應權利的保障。

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由於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礙,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事務,爲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清算程序的執行受到人民法院嚴格的監控和管制。因此本條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情況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情況下的期限進行了規定:清算組應當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透過這一規定可以使清算儘快完成,防止久清不決造成財產減損等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夠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二、破產清算的時效是怎樣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對企業破產清算時效並沒有特殊規定,但是一般操作上不超過6個月,否則就會進入強制清算的環節。之所以這樣規定,可以提高清算效率,保護好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清算組將企業財產扣除相關費用後,會優先支付工人的工資和社保,餘下的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普通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