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要什麼條件

破產重整要什麼條件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爲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佈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