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普通清算清算組的組成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而公司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既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選。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發生後,解散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在此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的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據解散公司的具體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組成清算組,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選派其工作人員作爲清算組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