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清算義務人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

清算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內,清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爲對其有限責任承擔的放棄,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者造成損失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 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