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註銷的資金

(1)參照財政部《企業兼併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1997]30號1997-8-7)第一條“(三)結束舊帳1.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結束舊帳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餘額,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餘額”之規定,對於註銷清算的公司,於清算完畢、註銷登記後,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餘額,同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餘額,公司的所有科目餘額均爲零,從而予以銷賬;

子公司註銷的資金

(2)另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32號1998-8-21)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之規定,相應的會計賬簿、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應由股東代爲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