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

對於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條規定,但股權轉讓其實也是一種合同交易行爲,因此可以參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參照適用。

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

在日常交易過程中,不乏有約定高額違約金的案例,但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按照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原則,對違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進行認定。

與此同時,依照法律規定,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整。這時人民法院將會結合違約行爲的情節過錯程度,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等綜合加以考慮,並且酌情認定相關數額,通常不會直接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進行直接判決。

結合審判實踐,我們建議違約金比例的約定,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或者不超過合同價款的20%進行設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