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怎麼確定?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股權轉讓違約金比例怎麼確定?

在衡量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時,司法解釋只是將“違約造成的損失”作爲參考標準。而像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不具體或者說無法用貨幣量化。在難以量化違約損失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精神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予以酌定。首先,不能完全以懲罰原則處理違約金,即按雙方約定支援違約金;其次,根據不同案件類型適用的相關法律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和賠償雙重功能;最後,確定的違約金既能保障守約方未因守約方違約造成損失且能從對方違約獲取“誠信利益”,又能懲罰違約方,同時又能有效保障整個社會交易秩序正常執行。

1、約定定額違約金的,可參照定金比例支援不超過主合同標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標的的20%

比較定金和違約金,兩者存在融通之處。定金,屬於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目的在於敦促對方能誠信履約,保障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的兌現。約定違約金實質上也存在要求對方按期履約的擔保意願,避免陷入擔憂對方爽約的不安。至於定金比例不超過20%,是基於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強勢一方從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中獲取高額利益,體現的也是懲罰與賠償功能。故在約定定額違約金時,參照定金比例支援不超過20%存在法理依據,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大多按該方法操作。

2、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金額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法院保護不超出銀行貸款四倍利率。該規定把握了國家經濟政策精神,體現了國家對金融秩序的調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因此,在審理其他類型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在處理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時,可將遲延履行金轉化爲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標的爲50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違約金與主合同標的比較,得出實際比例爲月6%,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於參照的貸款種類,可按違約的時間確定是短期還是中長期。

以上就是關於股權轉讓違約金的解釋。對於股權轉讓合同違約金的比例相關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若是在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一般以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數額爲標準。所以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最後要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比例,以免日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