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律制度設計的優點

有限合夥法律制度設計的優點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爲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爲,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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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


合夥制因具有獨特的較爲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曾被認爲是投資銀行最理想的體制。


  (一)在投行中,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大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而普通合夥人則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一般以普通合夥人所管理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約3%左右。而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夥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爲新合夥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二)也有以下缺點:

1、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夥人的責任比公司股東的責任大得多,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經營行爲負責,更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由於合夥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一個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夥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導致管理分散,企業穩定性低。

目的在於更清晰的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合夥,顧名思義,顯然是多數人共享債權、共負債務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緩減了資金壓力,但也有資金來源有限、入股退股程序繁瑣的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