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所需的材料

設立分公司需前往工商局辦理手續,並提交如下材料

分公司設立所需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