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員工有賠償嗎

公司合併之後,原有的勞動關係不變,職工也無需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則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

公司合併後員工有賠償嗎

《合同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員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來承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重新計算工齡時,纔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