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協商解決。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