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認定工傷後,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不一定。勞動能力鑑定主要是判別工傷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從而爲其提供相應的傷殘待遇,《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發生工傷,只有在傷情比較穩定後,同時符合如下兩個條件,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存在殘疾;
(2)殘疾情況足以影響勞動能力。
《社會保險法》第36條明確規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而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待遇及工亡待遇等多個方面。其中,比較輕微的工傷只涉及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就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因工當場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也不需要作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者發生工傷,只有在傷情比較穩定後,同時符合如下兩個條件,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存在殘疾;
(2)殘疾情況足以影響勞動能力。

職工認定工傷後,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