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提醒以下情況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二)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的;(三)報建手續不全或者無建築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鑑定;(四)在房屋上設定大型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花園、游泳池、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五)未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改變原設計結構、用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