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怎樣辦理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怎樣辦理
律師解析:工傷及待遇方面爭議可以向勞動局提起仲裁或者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都是可以這樣處理。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