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並且對於企業的分立,分立後的各企業如果對分立後所承擔的責任問題有約定的,該約定只在分立企業之間有效,不得以此作爲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依據。也就是說,承繼單位從此擔負起繳納工傷保險、保護職工工傷待遇的重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