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章操作造成傷害屬於工傷嗎

單位的規章是某一特定單位爲實現其特定目的而設立的,無論是創制主體還是創制目的都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即被限定在某一單位內部,所以單位制定的規章的效力範圍爲本單位內部,這種規章不得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工作中違章操作致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就屬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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