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受傷是否爲工傷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爲單位創造經濟利益,而此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單位的相關制度要求進行工作,否則的話就有可能給單位造成損失,嚴重的還會讓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那要是因爲職工違章操作受傷是否爲工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違章操作受傷是否爲工傷

一、違章操作受傷是否爲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只有職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而傷亡、或因醉酒導致傷亡、或自殘自殺傷亡的纔不得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保險待遇。這裏的問題關鍵是,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造成工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但我國在處理工傷事故、落實工傷待遇的過程中,實行的是工傷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傷者在享受工傷待遇時,不以受傷者是否違反了操作規程而受到影響。因此,該公司的做法是沒有依據的,是錯誤的。

在工傷認定的政策規定上,是有一個變化過程的。原勞動部1996年頒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蓄意違章造成負傷、致殘或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勞動保障部2001年曾對這個“蓄意違章”作了解釋,是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願望和目的的行爲。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取消了“蓄意違章”這一很難界定的說法,只在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爲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文的介紹,如果是因爲職工違章操作受傷的,此時也是可以認定爲工傷的。在法律中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不視爲工傷的情況中,是不包括違章操作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