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什麼?

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什麼?

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納稅人的工資和相關的獎金收入減去5000元之後進行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這意味着,提高起徵點的減稅紅利有望率先落地。此次個稅改革主要有四大看點:

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

2、個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法條內容。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爲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其他法條規定。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當代社會,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在進行交納的時候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個人所得稅進行了不斷的調整,不僅僅是在徵收點這個方面進行了調整,而且在稅率方面也會有所改變,因此對於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公民,都必須要了解到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