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抵押身份證勞動合同還作數嗎

公司有的時候爲了方便統計職工的一些基本資訊,大多數都是會讓職工提交自己身份證的複印件的,但是有少部分的公司是要求職工本人把身份證抵押在公司,有些職工就想都不想的把身份證交給公司了。然後自己特別擔心的一個問題還是在我國公司抵押身份證勞動合同還作數嗎?

在我國公司抵押身份證勞動合同還作數嗎

一、在我國公司抵押身份證勞動合同還作數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50號)

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爲,不屬上述規定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爲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二、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 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

“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爲。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的無效,經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經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勞動合同不會因爲存在着什麼形式的抵押物就不作數了,其實小編提醒大家,公司裏抵押身份證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提出來要求我們把身份證抵押的話當時就要拒絕的,否則公司既然知道職工不懂法,那以後說不準還會做出什麼進一步侵犯職工權益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