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一、 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不續約的賠償,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規定了對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二、經濟賠償金與失業賠償金的區別

《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則是《失業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因此,從形式上看,二者似乎並無必然關係。但是,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勞動者離職後的經濟安全,都具有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當受保護人根據立法或集體合同已直接從僱主或其他來源領取主要用於抵償他在全失業的情況下造成的收入損失的離職金時,每一成員可在下列情況中作出選擇:

1、失業者本可享有的失業津貼可在離職金抵償收入損失時期內停發;

2、離職津貼可能減少,減少金額相當於在離職金抵償收入損失的相應時期內有關者有權獲得的定期支付款項變換爲一次給付金額。

涉及到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約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賠償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件所認定的賠償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要求合法的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