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說到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這個問題,可能更多關心的人是該死亡人員的繼承人,畢竟人死不能復生,我們作爲繼承人應該完成之後的善後工作,那麼關於退休人員死亡賠償金這個問題你又瞭解多少呢?本站的小編今天就爲大家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的賠償發放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爲: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

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爲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說了這麼多細則,你就會發現這裏的每一天後面幾乎都加了“參照當地規定”,這也就是說,發放的具體金額都是與你所在的城市有關的,這些具體的金額都會參照你所在的城市的物價與經濟的發展情況還有就是你的工種了。如果你對於退休人員死亡賠償金這個問題還有疑問,那麼請諮詢我們的本站的在線律師幫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