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包括哪些,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又是怎樣的

隨着我國工業的飛速發展,各種勞動人員的流動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勞動糾紛,勞動人員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勞動糾紛引起的法律問題日趨突出,我國在勞動報酬方面法律逐漸修正日趨完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詳細的介紹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勞動報酬包括哪些,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又是怎樣的

一、勞動報酬有哪些

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

1、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3、指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二、勞動報酬的相關法律: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未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作了相關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着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的回報。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當然,並不是每個企業、行業或是每個區域都簽訂了集體合同,即使簽訂了集體合同,其中可能也沒有關於勞動報酬的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而且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我們要了解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首先要清楚什麼叫勞動報酬,然後透過上文的詳細解讀,充分理解在我國法律中對勞動報酬的規定。勞動人民的權利不容侵犯。如果我們的沒有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我們應該積極的拿起法律武器,捍衛我們的權利,得到我們應得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