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代通知金包括獎金嗎?

一、對於代通知金包括獎金嗎?

對於代通知金包括獎金嗎?

代通知金不包括獎金,代通知金是企業提前解除合同而支付的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對代通知金的確認應當考慮公平合理原則即能反映勞動者正常的月工資水平。“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代通知金計算標準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代通知金支付情況是屬於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勞動者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那麼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具體情況下與獎金的認定是沒有關係的,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