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的代通知金包含獎金嗎?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爲勞動者的一項條款,目的是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利益不損害。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可以辭退員工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突然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員工最少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麼,代通知金包含獎金嗎?

賠償的代通知金包含獎金嗎?

一、“代通知金”的標準

1、《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如果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與平時的工資標準相比不正常,如何處理?有地方法院對此問題提出了適用意見,比如《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認爲,《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3、代通知金計算包含津貼不包括加班費

二、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包含獎金嗎”的問題答案是:包括,代通知金是額外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一種賠償方式,該金額包括津貼、獎金等等,但是除去上月工作的特殊情況,比如:請假、加班費等等。要注意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是不同的,但是當員工被辭退時,可以同時獲得。